为培育壮大全市网络消费市场规模,优化网络消费市场结构,加快促进直播电商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网络促销、直播带货等活动,市商务局制定了《关于鼓励开展网络促销、直播电商活动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的通知》(京商电商字〔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内容,现对申报企业资质、支持方向和条件、申报流程、工作要求等注意事项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应在本市注册,相关数据以企业统计、财务等经营数据为准。其中,《通知》“支持方向(一)”与“支持方向(二)”的申报企业应为本市规模以上纳统企业;《通知》“支持方向(三)第1条”的申报企业应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应是活动主办单位。
二、支持方向和条件
若符合《通知》“支持方向(一)第1条”的多家申报企业属于同一集团,集团公司全年商品零售总额、网零总额不得低于全市零售总额平均增速,且全年网零总额对全市网零额的贡献率(企业网零额增量占全市网零额增量比重)不得低于1%。
三、申报流程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后,根据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在时限内提交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经属地相关部门汇总报送市商务局,其中,本文件“支持方向(三)第1条”的申报项目,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起30日内,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写《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及《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公司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给予支持。
四、工作要求
1.为优化资金使用,《通知》与《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3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3〕18号)不重复享受。符合《通知》多个支持方向的企业可同时申报,其中,同时符合“支持方向(一)”和“支持方向(二)”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2.2023年年内按“支持方向(一)”或“支持方向(二)”给予支持的企业,2023年全年商品零售总额、网零额、营业收入须符合对应支持条件,若年内获支持企业的年度数据不满足基本支持条件,须将已支持资金退回市商务局;若年内获支持企业的年度数据低于(或高于)年内获支持时所对应的支持标准,按“多退少补”原则,于2024年开展资金追加或退回等清算工作。
3.符合“支持方向(三)第2条”的平台、基地所培育或引进的企业若有雷同,对申报批次靠前者给予优先核定。年内同一批次申报单位依次按照“对培育或引进企业所入驻的基地优先”“对培育或引进企业所实现交易额较大的平台优先”等方式区别核定,不予重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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