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山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 2019-11-29 15:39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信用〔2018〕309号)精神,结合日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建立完善我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着力解决电子商务领域诚信缺失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归集、共享和交换,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制定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
(二)多管齐下,协同监管。加强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和商事主体联动,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加工、交易支付、物流运输、用户评价等全流程的电子商务协同监管机制。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价等手段,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的监管力度。
(三)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对反映突出和强烈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规范,净化市场环境。着力构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长效机制。
(四)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公安、商务、工商、交通、质监、食药监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积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对交易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三、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全流程信用建设
(一)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核心的电子商务领域实名认证制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和电子商务可信认证标识,依法依规将实名登记等认证信息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网店开办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并在网店主页主动公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和相关授权许可资质信息。电子商务平台应主动检验网店开办者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授权许可,记录并核验法定代表人或网店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大力推广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提高企业和个人在网上使用电子签名和数字证书的认知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网络支付管理。严格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推动网络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三)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宣传教育和信用管理,建立寄递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逐步建立寄递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由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多方参与的动态管理信用评价机制,推动评价结果在寄递企业认定、项目资金安排以及评先评优等过程中的运用。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寄递企业依法采取公开曝光、限制入驻电商平台、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惩戒措施。(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负责)
(四)构建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探索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和信用积分制度。尝试将服务承诺履约纳入信用档案,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考。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开展独立、客观的信用评价机制。(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市场主体按照规范的格式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及其他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
(三)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市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物流寄递、用户评价等相关信用信息在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应用。(市发改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五、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
(一)加强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线上线下一体化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信用、商务、工商、网信、公安、交通、质检、食药监、邮政等部门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二)建立产品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条形码制度,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重要产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从源头上防止问题产品进入电子商务交易环节。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留痕监管体系。(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三)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风险预警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水平。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电子商务平台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发布风险提示,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应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牵头负责)
(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失信信息的整合、共享、推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对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五)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依规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积极开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服务活动。注重发挥电子商务相关协会、商会的作用,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六、广泛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
(一)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在电子商务平台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山东日照)”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市场主体推介宣传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市场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强化正面激励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对“红名单”市场主体支持力度,探索对“红名单”企业以信用为基础的信贷金融产品开发,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环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列入“黑名单”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依规对“黑名单”市场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
(四)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重点违法失信行为。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失信典型曝光力度,形成震慑作用。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鼓励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平台出售禁售品、商品违规发布、商品侵权、哄抬价格、求购违禁商品、信用炒作等违法失信行为进行举报,加强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处理和惩戒。(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文化建设。利用报纸、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各类媒体传播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案例,并对刷单炒信、网络交易欺诈等严重失信典型予以曝光。以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庆节等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作用,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诚信文化教育。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商家入驻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加强规章制度和规范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全市电子商务领域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规范。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指导作用,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工作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完成本部门相关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