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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12

    一、制定背景   

  为了鼓励扶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市政府于2014年、2015年印发实施了《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汴政办〔2014〕85号)、《开封市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汴政办〔2015〕30号)。政策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全市电子商务规模实力显著提升,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发展势头良好,电子商务企业活力明显增强。   为促进规范电子商务发展,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依法依规有序发展,抓住新一轮发展机遇,根据《电子商务法》,学习借鉴外地制定出台的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了我市鼓励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形成此《开封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四、主要内容   

  (一)鼓励发展政策。   

  1.财政支持。市财政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主要用于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先进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重点示范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总部企业进行奖励支持。   

  2.租金补助。租金补助采取先缴后返的方式,对电子商务企业租住办公室、租用仓库的租金,进行补助。分年限减免虚拟注册企业托管费。   

  3.贡献奖励。根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缴税情况,由受益财政地方对经营主体进行奖励。   

  4.注册奖励。根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认缴注册资本,按实际到位情况由受益财政地方对经营主体进行奖励。   

  5.招商奖励。根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缴纳税收情况,由受益财政地方对招商主体进行奖励。   

  (二)优化营商环境。

  从四个方面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搞好服务,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全程线上办理。

  2、全程专办服务。

  3、简化税务管理。

  4、做好配套服务。   

  (三)组织实施。对奖补资金的兑现单位进行明确和不得享受奖补资金的相应情况进行说明。   

  五、相关说明   

  1.入驻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的电商经营主体,需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否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2.经营主体税收以市县财政部门数据为准,税收地方留存种类及比例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3.入驻经营主体5年内发生注销或转移至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外发展的,原则上收回已享受的奖励、补助资金。   

  4.如发现入驻经营主体将场地转租、拖欠租金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5.自贸区、县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以外的电子商务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本办法制定的优惠奖励政策。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汴政办〔2014〕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