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共分五部分:指导思想、发展目标、支持对象、具体措施、附则。
一、第一部分,对出台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指导思想进行说明。
二、第二部分,对出台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目标进行说明。
三、第三部分,对出台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支持对象进行说明。支持对象具备如下几个条件:一是在厦门注册并开展9610、1210业务;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是业务需纳入贸易统计。
四、第四部分,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共11条:
(一)第1条,本项通过给予物流补助鼓励和引导跨境电商企业持续拓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等纳入贸易统计的业务。
1.申报条件:一是按规定提交年度业务计划及月度监测统计相关报表;二是2020年纳入贸易统计跨境电商出口额达500万元(含)。
2.扶持标准:按交易额的1%给予物流补助,单家企业封顶500万元。
(二)第2条,本项通过对ERP软件使用给予费用补助降低跨境电商成本,鼓励和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应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
1.申报条件:2020年纳入贸易统计跨境电商出口额达500万元(含)。
2.扶持标准:按ERP系统年使用费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20万元。
(三)第3条,本项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对跨境电商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根据展会国别和地区给予展位、人员费用补助。具体根据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四)第4条,本项鼓励引导企业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创造新产品、新品牌: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注册,以及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给予补助。具体根据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五)第5条,本项鼓励企业在传统市场和新兴市场合理规划布局公共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对跨境电商企业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以及运用海外仓分拨、分销产品给予费用补助。具体根据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六)第6条,本项鼓励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提升供应链服务能力:对跨境电商企业运用主要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介推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七)第7条,本项鼓励重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突出园区特色,完善配套服务,错位发展:对聚集物流、金融、孵化、营销、品牌、设计等各类跨境电商产业要素的重点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给予办公装修、办公租金、运营补助等方面资金扶持。具体根据厦门自贸片区跨境电商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八)第8条,本项鼓励新业态监管场所建设:对跨境电商、邮快件监管中心运营方给予跨境电商业务、海运快件、个人物品、邮件业务操作补助。具体根据厦门自贸片区跨境电商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九)第9条,本项鼓励新业态业务发展:对自贸区内开展1210业务给予50%-80%的仓租补助。具体根据厦门自贸片区跨境电商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
(十)第10条,本项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2020年通过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进口产生的合理的消费者身份证信息查询费用给予补助。
(十一)第11条,本项鼓励商协会等机构举办各类技能大赛、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对接等活动或论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对经市商务局同意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经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达80%以上,取得较好效果的活动,按实际支出相关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年补助最多不超过3场。具体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及其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规〔2020〕1号)中电子商务活动补助政策执行。
五、第五部分,其他相关规定共5条:
(一)第1条,本项规定政策解释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自贸委。
(二)第2条,本项鼓励跨境电商重点项目和重要跨境电商活动:对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跨境电商重点项目和重要跨境电商活动,可突破扶持上限或采取“一对一”政策支持。
(三)第3条,本项规定与其他政策关系及超过资金规模的处理方式:
本政策条款与《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中的跨境电商政策及其他市级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扶持标准为最高标准,当申报资金超过和预算安排资金时,按比例兑现。
(四)第4条,本项规定有效期:业务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