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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9 10:40

  一、制定背景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9〕110号)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电子商务政策服务体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培育线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助力电商企业做强做大做优,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

  二、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统计登记在福州市,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三、主要内容

  1.推进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鼓励申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荣誉,对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开设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年交易额或企业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式实现网络年销售额等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3.培育电子商务直播带货业态。对企业提供直播服务获得的收入或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实现网络年销售额等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每年给予资金奖励。

  4.引导电子商务入园集聚发展。对经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并授牌。对入驻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的电商、直播企业,每年给予租金奖励。

  5.支持开展电子商务配套服务。鼓励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各级电子商务商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在招商引资、政策宣贯、建言献策、助力行业提升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商协会,给予资金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线上线下融合活动及宣传、专业培训、竞赛等,实施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监测分析、行业发展研究规划等基础性研究与配套设施建设。

  四、其他事项

  1.本措施所需资金,除“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行业商协会奖励”“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基础工作”等3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以外,其他项资金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2.对有效带动我市电商(直播)产业快速发展的电商、直播企业及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等重大项目,可按“一企一议”议定奖励政策。

  3.企业申报的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申报年度,“网络交易规模奖励”与“鼓励直播带货”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措施出台本辖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关措施。

  5.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本文件发布前的期间,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