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厦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文件,我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5部分15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6条,阐明制定依据、资金使用原则、各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等。
第二部分使用范围及标准,共2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标准,拟扶持项目主要为按标准兑现类,奖励或补助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是电子商务平台奖励: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本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二是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是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是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是网络销售奖励: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对规模以上纳统的商贸企业的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对网络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是电商直播基地奖励: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基地牌照,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50间,机构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30人,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过5个,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分2年支付。
七是电子商务活动补助:对经市商务局同意举办的,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经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达80%以上的,取得较好效果的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最多不超过3场。
八是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第(四)条“加大力度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于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牵头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专门的支持措施。
第三部分申报核拨程序,共1条,拟按公开征集、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拨付资金4个审批流程。
第四部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共4条,规定了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违规违法处理等内容。
第五部分附则,共2条,规定本办法的解释部门、有效期3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