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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发布   发布时间:2019-11-21

       2016年,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了我区霍城县、尼勒克县、乌苏市、福海县、青河县、精河县、吉木萨尔县、托克逊县、巴里坤县、库尔勒市、若羌县、库车县、乌什县、喀什市、莎车县、岳普湖县、阿图什市、于田县、洛浦县等19个县(市)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对上述示范县市分别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500万元。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号)要求,为扎实有效地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充分发挥国家级综合示范试点县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脱贫攻坚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商务部“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重点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加快互联网与“商旅文体娱农”等产业深度融合,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以示范县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打造电子商务精准扶贫载体。重点依托邮政、商贸流通、供销、电商、物流等企业,建设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促进农村发展与扶贫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引领电子商务在农村更大范围推广和应用,破解农村流通“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推动完善“农产品上行”网络销售新渠道,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政府主要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提供服务、搭建平台等,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发挥互联网在实施电商扶贫工程助推脱贫攻坚的作用。

  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发展。将电子商务作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引擎,促进城乡互补、协调发展;以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改造传统商业业务流程,提升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促进互联网与商旅文体娱农等产业融合发展,使电商扶贫成为贫困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坚持以点带面,重点突破。鼓励先行先试、集中力量解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支持地、县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县域资源,探索一县带多县的发展模式;总结先行地区经验,不断提升示范效应,形成推广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文环境,因地制宜,因县而异,探索适合本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和符合当地实际的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模式。重点突出产品特色、民族特色、地域特色,通过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促进特色品牌培育,探索具有新疆特色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三)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示范县带动作用,推动示范县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和推广,在发展农村物流、促进农产品等网络销售、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提升农民生活品质、推动精准扶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以全区3029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为重点区域,以持续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各示范县建设1个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覆盖率达100%,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点覆盖率不少于6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村不少于50%),孵化网点数量同比提高30%以上,带动就业创业人数大幅增加,力争培育一批地域品牌、单品品牌,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长30%以上,网络零售交易额同比增长3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推动加强邮政、供销、旅游、商贸流通、交通、电商、快递等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衔接,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市场化合作。发展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物流配送服务。完善“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需要的农村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配送体系,推动第三方配送、共同配送在农村的发展。探索“网订店取”自提自发模式,加强智能快件箱和智能冷藏包装箱的推广应用,缩短快递末端距离,提高投递效率。

  (二)建立特色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推动农村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加快应用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构建紧密的供应链。加强农产品标准化、分等定级、包装、冷链物流、仓储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产品提供品控、溯源、品牌培育等服务,提高农村产品的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带动农民增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幅度高于当地农民增收幅度。

  (三)建设“商贸文体娱农”产业融合服务体系。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载体,以商带旅,以商带农,挖掘文化内涵,推动“商旅文体娱农”融合发展。推动在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农家乐、牧家乐等建设O2O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在中心城市建设O2O体验店。挖掘地域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品味,培育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引导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现有网络平台建设电商专区或旗舰店,开展农产品网上批发、零售和产销对接等活动。要推动酒店、景区门票、餐饮等行业依托大型行业类电商平台,扩大影响力,提高消费便利化水平。

  (四)健全特色产品电子商务营销体系。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现有网络平台建设电商专区或旗舰店,充分发挥“万村千乡”、“西果东送”、农产品现代流通、农产品骨干流通网络建设等试点承办企业作用,开展农产品网上批发、零售和产销对接活动。鼓励依托援疆机制,发挥在内地建设的农产品外销平台作用,完善内地分仓配送中心功能,将其打造成辐射内地消费市场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鼓励城市近郊农村与社区直接对接,充分利用已建成的肉菜直销店、蔬菜配送中心作用,发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生产、社区直供”电子商务业务。进一步整合产品资源,形成特色鲜明、品种齐全的营销体系,促进产业与产品、网上与网下的有机融合。

  (五)加强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逐步增加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功能,让农民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商品和服务。完善村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功能,探索其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站”、文化馆、“农家书屋”、“农村法律援助点”等融合发展。鼓励与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提高大数据分析能力,在实现农民网络购物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叠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缴纳、农产品网上销售、小额取现、家电维修、餐饮旅游、家政养老、医疗等功能。与城市社会电子商务有机结合,实现城乡互补和融合发展。

  (六)构建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推动与大专院校、职业学校、专业培训机构、电商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系。组织对政府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培训。组织农村电商企业及相关第三方对其员工开展电子商务运营操作的培训。加强与人社、团委、妇联、残联、“访惠聚”工作组等方面合作,重点针对农村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两后生”、退伍军人、农村妇女、残疾人士等群体,培养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和实用型人才,培训人数中贫困人口占30%以上。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实践教育机制,提供后续引导和服务,确保培训实效。

  (七)健全新疆农村电子商务支撑体系。整合现有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邮政、电商、快递企业等资源,合理规划和布局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加强农村电子商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宽带普及,深入推进农村通信村村通工程,推进光纤和信息进入农户,提升宽带速度。突出县域特色、地域文化、优势资源、特色产业,集中力量培育“地域品牌”,重点塑造一批“单品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产品流通增值。

       三、资金支持重点和使用要求

  (一)支持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充分发挥邮政点多面广、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合一及普遍服务优势,着重解决从乡镇到村“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鼓励包括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物流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二)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在谨慎适度和项目前期工作完备情况下,可以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但最高额度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比例的30%。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对县乡村政府机关、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两后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农村妇女、残疾人士等。培训工作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示范县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第三方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存量和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电商园区、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购买流量等支出。如有违反,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将取消综合示范县资格,收回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四、实施步骤

  按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一)启动阶段(2016年8月)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印发工作要求,部署农村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安排,全面启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各地州市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组织示范县,结合下达的中央资金预通知额度、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和细化实施方案,报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备案。示范县政府与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签订目标责任书,承诺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和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绩效评价结果和奖惩措施。

  (二)实施阶段(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

  落实实施方案。各示范县及有关单位认真依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执行中需对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审核备案。

  开展检查交流。有关地、县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层级加强检查调研,督促进度,发现问题,整改推进。适时开展观摩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开展中期评估。各示范县对规划实施及时开展中期评估,切实调整建设项目,完善推进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7年7月至8月)

  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验收工作和绩效评估要求,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对示范县组织开展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按中央有关要求对示范县进行奖惩。

  (四)推广阶段(2017年9月至12月)

  全面总结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经验,加大对典型地区、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自治区和各地州市组织推广示范经验,逐步在全区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有关地州市和示范县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的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结合青年创业、扶贫、“访惠聚”、“去极端化”、促进民族团结等其他工作,力求扩大效果,取得示范成果。要充分依托援疆机制,调动对口援疆城市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农村电子商务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长效援助机制。

  (二)明确责任主体。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落实绩效评价奖惩,商务厅负责示范项目实施的行业指导、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扶贫办负责指导电商扶贫工作;地州市商务、财政、扶贫是示范工作的所在地牵头部门,负责推动和建立地级工作协调、推进和督查机制;示范县人民政府是实施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当地实施方案的执行效果承担主体责任。示范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进度,及时有效地推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要把廉政建设与综合示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风险意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项目效果。

  (三)推进政务公开。各地州市商务、财政部门要督促示范县在自身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综合示范工作政务公开专区,及时公开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确定财政扶持该项目的决策文件、示范县和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定期公开项目建设进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地州市商务局要督查和指导示范县统筹县域内各类信息资源,加强县域电商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接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各示范县商务部门要落实2名以上电子商务信息员,乡镇落实1名以上电子商务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当地生产、加工、销售等供求信息,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信息和综合示范工作进展情况等。

  (五)做好总结推广。各地州市商务局要指导示范县认真做好示范项目建设、运营状况等调查统计工作,及时梳理总结示范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将农村青年创业创新、农产品网销、农村物流解决方案、电商扶贫脱贫、民族团结等方面成功的案例及时汇总、归纳和上报。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六)其他工作要求。未列入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试点范围的地、县(市),要主动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早着手营造和优化农村电商发展环境,切实把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做成一项拉动就业、改善民生的“商务惠民”工程。为今后申报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试点县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