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电商扶贫是贯彻脱贫攻坚战略、推动贫困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及扶贫巡视整改工作部署,引导全省电商扶贫服务站点规范建设,推动全省电商扶贫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电商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6〕40号)、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电商扶贫服务站点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电商扶贫服务站点是指位于贫困县域(乡村)或服务于贫困地区,利用电商平台或网络技术手段为贫困地区民众特别是贫困户提供扶贫产品销售、商品代购、金融服务、咨询培训、快递收发及其他便利服务,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收减支提效、扶贫脱贫致富的实体站点。鼓励适应发展需要培育一批示范站点、虚拟站点。
第三条《规范》适用于江西省电商扶贫服务站点项目的建设、服务与管理。全省农村电商站点建设与管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并酌情提高部分指标标准。
运营单位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稳中求进”的原则,优选运营单位市场化运营。
2.运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或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适宜扶贫产品销售的电商平台等网络渠道,有电商扶贫专业运营团队和较强运营能力,能为服务地区及站点提供组织建设、运营管理、培训指导、技术支撑、产品培育、网络销售、物流服务等功能的组织。
3.运营单位应与当地县级商务、扶贫等主管部门及相关电商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精心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申请负责区域电商扶贫服务站点的建设、运营。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向运营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申办电商扶贫服务站点。
4.运营单位原则上按照“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运营模式、统一网络平台、统一物流配送、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商品管理、统一技术培训”的要求建设、运营及管理。
第五条站点规划布局
1.县级商务、扶贫主管部门会同运营单位调研区域电商基础、产业水平及扶贫需求,合理规划辖内电商扶贫服务站点布局。
2.电商扶贫服务站点布局服务于当地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的现实需要,应符合当地脱贫攻坚规划、乡村振兴规划、产业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相关要求。
3.电商扶贫服务站点体系包括县级电商扶贫服务运营中心、乡镇电商扶贫服务站及村级电商扶贫服务点等。各县、乡镇原则上设立一个中心(站点),村组特别是符合条件的贫困村电商扶贫站点原则上不超过1个;鼓励“功能互补、多站合一、延伸辐射”,支持多平台站点合署联营。
第六条站点选址要求
1.依照“就近贫困地区、就近扶贫产业、便于经营管理、便于服务民众”的要求,站点优先设立在人群集中、交通便捷、网络覆盖较好、有一定扶贫产业基础的贫困村(或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服务辐射常住人口一般不少于300人、且有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县级电商扶贫服务运营中心优先设在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县城,乡村站点优先设在乡村人流密集、物流畅通的临街临路集散场地;鼓励在现有电商园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站点、商超小店、邮政或供销网点、快递站点、乡村相关公共服务场所等地改造建设电商扶贫服务站点。
第七条站点配置要求
1.站点具备电力、电信、道路等基础条件,一般有固定经营场所,县级电商扶贫服务运营中心、乡镇及村级电商扶贫服务站点实际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200㎡、20㎡和10㎡。
2.配备必需的网络软硬件设施(宽带、电脑或其他显示设备)或移动网络端(手机等),设施能正常运行并联网电商平台、其他网络销售渠道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3.配备其他经营设施,包括简易桌椅、货架、展示柜、收发设施等,有相应服务承载能力。
4.运营单位按要求规范站点名称及牌匾标识,可载明“江西省电商扶贫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或江西电商扶贫工程____乡(镇)服务站(____村服务点)”、所属平台或运营单位、经营地址等内容;配置完整的服务信息标识。
第八条站点功能
1.县级电商扶贫服务运营中心有公共服务、运营管理、业务指导、人才培养、产品展示、数据管控、仓储物流等功能。
2.乡村电商扶贫服务站点有扶贫带动、产品代销、商品代购、便民服务、快递收发、促进生产或公益服务等功能。不断做实代销与就业增收、代购减支、快递收发等基础服务,做深电费、话费等网上缴费、农村金融服务、车票预订、就诊预约、资讯获取等便民服务,做优政策咨询、农业服务、创业帮扶、教育就业、典型宣传等公益服务。
第九条站点负责人员
1.每个站点至少配备1名负责人员,应有较强的扶贫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电商知识和服务技能、熟悉当地贫困人口与扶贫产品情况等。
2.站点负责人员的选择一般按照运营单位或平台、政府部门确定的标准及流程,经过自主报名、公开比选、公示等环节确定。优先从当地具备一定农产品上行能力的商协会、合作社、涉农企业负责人或个体户、本地村民中选择。
3.站点负责人员接受运营单位或平台、政府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累计不少于3天;每年参加相关培训、对接交流活动等不少于2次,可享有地方结合实际提供的交通补助等;自愿接受运营考核、台账统计等外部管理。
4.强化站点负责人员定期奖惩激励,对扶贫成效显著的站点负责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无业绩或成效不明显的站点负责人员由运营单位或平台、政府部门终止合作或整改调换。
第十条站点服务
1.环境舒适,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标志标识规范美观;电商办公区、产品展示区、快递收发区、宣传推广区等区划有序。
2.提供(代销)的商品(服务)合规、安全卫生、明码标价,发布的扶贫商品(服务)营销信息内容合法、用词规范、真实有效。
3.据实公示营业时间、服务项目(内容)、重点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渠道、联系方式等。
4.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热情接待、熟练操作,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杜绝刷单、恶意竞争、欺诈等不诚信甚至违法行为。
5.建立健全操作流程、投诉处理、客户隐私保护、服务保障、信息统计等规制,依法依规规范经营。鼓励建立扶贫产品交易和便民服务经营台账,做好寄递记录及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站点管理
1.省级商务、扶贫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协同负责电商扶贫政策制定和统筹指导,设区市对应部门负责区域电商扶贫的组织协调,县(市、区)对应部门负责辖内电商扶贫的实施、指导和监管,同时各级部门在政策、项目、资金、激励、宣传等方面加大对电商扶贫的协同促进、帮扶。
2.运营单位接受所属平台主管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照“谁建设、谁运营、谁管理”的要求负责所属站点的运营服务和日常管理,定期提供业务指导、对接帮扶及运营支撑,健全运营管理、标准体系、支撑服务、检查考核、财务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运营单位每年辅导培训、每季度指导服务均不少于1次。
3.站点建设完成后,由运营单位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县级商务、扶贫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公示、认定(发文或授牌),再报送设区市和省级主管部门纳入江西省精准脱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统计或全省电商扶贫统计。
4.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引导站点不断规范发展,鼓励站点在便民服务基础上拓展代购代销等功能,适当放宽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薄弱乡村站点的选址、配置、功能及服务要求。对新建站点给予半年的培育期,期间不纳入考核或适度 放宽考核标准。
5.运营单位应对站点设施、环境、服务、业绩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评,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站点销量等信息、并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及扶贫工作。
6.政府部门、运营单位及平台协同提升站点扶贫功能,指导功能薄弱站点夯实基础,督促长期闲置、僵尸站点整改或关停。
7.严禁擅自以“电商扶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打着“电商扶贫”旗号违规牟利,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附则
1.《规范》为地方行业指导性规范,各地可根据形势变化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调整、优化。
2.《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商务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