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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十条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发布   发布时间:2019-11-21

      定政发〔2016〕60号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对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给予扶持,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市政府组织筹建电商企业孵化平台,对入驻电商企业孵化平台的电商企业免收三年场地租金。

       第二条对电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产生的宽带使用费、服务器托管费给予20%补贴,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对我市电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给予20%的利息补贴。

       第四条对我市电商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前二年给予等额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等额减半奖励。

       第五条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等荣誉称号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统筹人社、残联、民政等部门的相关培训资金,由商务部门集中统一使用、购买服务,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全市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电子商务知识的免费培训。

       第七条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电商企业的信贷支持,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电商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对经主管部门同意开展的重大活动给予经费补助。鼓励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并给予资金扶持。

       第九条主管部门、电商行业协会要适时组织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商会展、网络推介等大型电子商务产业推广促进活动,鼓励电商企业积极参加,对参加外地活动的展位费给予不少于30%的补贴,对参加我市相关展会的展位费全免。

       第十条凡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本年度享有扶持措施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有。

       符合本扶持措施条件的电商企业,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事项单据进行审查核准,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