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系列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三个“一号工程”,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商)高质量发展,发挥电商在促消费、畅流通、稳外贸、稳就业、兴产业、拓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夯实电商产业发展基础
(一)建设直播电商产业带(基地)。深化电商与产业融合发展,结合电商适销的产业特色,在鞋服、小家电、农产品、竹木制品、茶叶、青瓷、宝剑、石雕、木玩、短途智能交通等产业集聚地建设直播电商产业带(基地)30个以上,以电商促销售、促产业发展。
(二)培育电商适销产品。加强与各类电商平台合作,培育一批适合电商销售的茶叶、食用菌、竹木制品、小家电、青瓷、宝剑、石雕等爆款,鼓励电商企业积极开展新技术研发应用,创新发展模式,培育“丽水山播”等电商品牌30个以上,打造电商产品供应链企业,形成电商发展与培育适销产品双促进格局。
(三)提升跨境电商综试区能级。实施“店开全球、品牌出海、浙丽海拍、独立站领航”行动,构建“综试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中心”矩阵,发展“直播+平台+跨境电商”融合模式,新建1个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和丽水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推动企业应用新型跨境电商平台,夯实跨境电商工作基础。
二、激励招引电商平台
(四)加大电商企业招引。对新落户的具有集中研发、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账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电商企业,自其落户两个自然年度内,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经费奖励。
(五)加大电商平台企业和服务企业招引。对落户的电商平台企业和电商服务企业以及国内外重点电商平台认定的专业服务商,年度服务本地电商企业20家以上,或年度服务本地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10家以上,按照其年度电商业务服务费(含佣金)的1%给予奖励,每家服务商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加大电商园区运营主体招引。对新建电商小微园区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其电商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60%及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5亿元、8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万元、50万元、70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对新建跨境电商小微园区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60%及以上,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3亿元、5亿元、8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万元、50万元、70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三、培育壮大电商主体
(七)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网络零售额500万元(含)—3000万元和3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企业,分档给予资金支持企业品牌打造、技术升级等,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电商企业(服务商)上限纳统。上限纳统电商企业(服务商)按《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和《丽水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九)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以及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推广支出费用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支持跨境电商品牌出海。对拥有自主品牌且独立站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100万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电商企业示范创建。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示范创建类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鼓励省、市两级联动开展示范创建,实行企业最多申报一次。
(十二)支持电商企业展会拓市场。对参与商务部门组织的电商产业推广(含线上线下专业会展、对外宣传展示)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及公共形象展示费用全额补助;自行参展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引育电商人才
(十三)强化电商人才培训。鼓励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电商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十四)强化电商人才评优评先。加大电商人才招引,将电商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五、优化电商营商环境
(十五)加强合规指导服务。建立网信、市监、税务、统计、海关等多部门联动的电商企业合规建设联席机制,引导电商企业开展规范经营、纳税、统计、财报、报关等合规建设。深化“绿色直播间”培育,推进行业有序竞争。
(十六)加强行业自律。支持与电商相关的行业协会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电商大数据运营监测统计体系,完善对电商企业的监测服务。
六、附则
(十七)本政策支持对象是指在丽水市区(市直、莲都区和开发区)范围内依法生产经营,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或相关单位。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奖补政策。
(十八)若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或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关调整。
(十九)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67 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