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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跨境电商产业园认定支持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陕西省商务厅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发布   发布时间:2024-07-02 14:27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发〔2023〕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快跨境电商和海外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函》(陕商函〔2024〕94号),支持各市(区)打造跨境电商专业园区,提升区域产业集聚和综合服务能力。现将《陕西省跨境电商产业园认定支持办法》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商务厅

  2024年6月13日

陕西省跨境电商产业园认定支持办法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外贸促稳提质有关部署安排,加快全省跨境电商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聚化发展,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定义

  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包括企业、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等,以下简称运营主体),依托各类开发区、商务楼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监管场所等载体,集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市场主体,能够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生态集群效应,对跨境电商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聚集型园区或海关监管服务型园区。

  (二)基本条件

  1.发展规划明确。运营主体(若为企业需在陕实际经营一年以上)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为产业园制定有阶段性发展规划。产业园功能布局合理、发展定位明确,持续运营一年以上,且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2.基础设施健全。产业园具备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相配套的办公运营、网络通信、物业服务等软硬件设施,直接用于跨境电商企业的经营或办公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西安市不少于2000平方米)。

  3.服务功能完善。产业集聚型园区应具备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运营管理、商品展示、仓储物流、跨境结算、金融信保、人才培训、创业孵化、业务咨询及代办等全链条服务。海关监管服务型园区应具备通关、物流、仓储、检验检疫等必要的监管和服务功能。

  4.产业集聚明显。产业园内企业合规经营。园区内贸易外汇收支B、C类企业数占区内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数的比例低于2%。产业集聚型园区入驻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平台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西安市不少于20家),区内企业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安市不少于6000万元)。

  5.政策支持有力。产业园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有明确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或支持举措,运营主体能够熟悉并积极宣传相关政策,为入驻企业申报项目提供引导服务。

  二、申报程序

  (一)市级推荐

  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提交申报材料,完成资料初审和现场考察后,研究提出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附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二)省级评审

  省商务厅会同省税务局、西安海关、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中国信保陕西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会商后形成审核结果。

  (三)社会公示

  省商务厅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入选产业园名单,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省商务厅发文予以认定。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省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复审。

  三、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跨境电商产业园申报表。

  (二)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设立园区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如企业作为申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园区发展情况介绍(3000字内)。包括园区基本情况、软硬件配套、企业入驻、管理服务、业务发展、进出口规模等情况及佐证材料。

  (四)园区阶段性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

  (五)已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情况统计表。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或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入驻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相关证明。

  (六)所在地政府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有关政策举措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四、管理与考核

  (一)经认定的产业园运营主体需接受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入区企业在陕西省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每年一季度,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汇总报送当地产业园情况。已认定的产业园运营主体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每年对产业园开展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新认定的产业园区当年不列入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产业园上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入驻、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管理服务等运行情况。

  (三)考核结果较好的产业园将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产业园将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

  (四)已认定产业园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

  1.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连续两年考核评价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的;

  3.报送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的;

  4.不符合本办法其他要求的。

  五、支持举措

  (一)对经认定的产业园,按运营主体上年度相关投入的60%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50万元支持。

  (二)支持产业园举办各类跨境电商相关活动。优先支持区内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跨交会等境内外知名展会及贸易促进活动。

  (三)支持产业园运营主体申报认定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为更多企业提供跨境电商综合服务解决方案。

  (四)优先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园区内诚信守法企业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对园区内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将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予以解决。

  (五)中国信保陕西分公司优先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内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海外应收账款风险保障服务方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